国务院对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

November, 2020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宣布了一项新的收紧决定要求,以试图降低金融风险。 自2020年11月1日起,持有或控制两种或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管理自己的股权投资以及不直接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公司将需要注册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包括:

  1. 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 信托公司;
  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 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该决定明确了在中国注册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要求,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1.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 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国务院还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补充有关规定。 《办法》对持股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包括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在核心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资格,并对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项新规定将对金融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促进各种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防止系统性风险。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新闻和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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